黑龙江省 | 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项目需求编制与公示工作的通知
2019-09-25

省直各预算单位,各市(地)、县(市)财政局:  

为提高政府采购项目需求(以下简称需求)编制质量,确保采购活动公平公正顺畅进行,加快采购计划执行和资金结算支付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省政府采购工作实际,现就需求编制与公示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强化采购人需求编制的主体责任

(一)完整明确、详细具体、科学合理的需求是采购计划执行的前提条件。采购人作为需求编制的第一责任人,要对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根据预算安排、实际工作需要,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论证和广泛征集意见建议。

(二)需求编制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府采购规则、满足采购人实际工作需要,以满足项目基本需求和公平公正为原则,不得带有歧视性、排他性和倾向性。

(三)需求编制不得超标准设置采购需求,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配置采购标准,根据项目的采购内容设定符合专业条件的资质要求,严格按照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及程序编制、公示需求和申报采购计划。

(四)需求编制要落实国家对中小微企业、节能环保产品、大学生创业等政府采购政策。

二、强化采购项目需求编制的规范性

(一)需求主要包括:商务资质、功能技术、服务和安全、履约期限、验收方式、付款方式等内容。

(二)货物、服务和工程采购项目,涉及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生产经营有强制性管理要求的,必须在需求编制中完整明确设置;国家已经停止执行或取消的资质、奖项、认证等资证不得在需求中设置。

(三)需求必须在政府采购管理系统中,按《采购需求公示模板》规定的内容和格式进行编制和填报。

三、强化项目采购需求公示

(一)采购人在提报政府采购计划前,要将完整的项目需求在省政府采购网“采购项目需求公示栏”内向社会公示。

(二)公示内容除需求外还要公示采购单位、采购预算、标的数量、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内容,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三)采购人要及时处理并答复潜在投标人对需求提出的异议,需求异议的提出和答复在网上公开操作处理,改变需求的要重新公示。

(四)经过需求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方可申报采购计划,采购人申报采购计划时(含各种采购方式),一并上报需求公示及修改情况,否则不予受理。采购文件中的需求必须与公示的需求相一致。

四、强化采购需求编制责任落实

(一)采购人要高度重视项目需求编制工作,认真履行需求编制的主体责任,严谨细致编制需求。由于需求编制不完善、不规范或重大缺陷造成的采购损失和采购工作延误由采购单位负责,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在项目实施采购过程中,经评审发现采购文件需求存在不合理或有歧视性、排他性问题的,采购代理机构要及时通知采购人并限时在3个工作日内修改确认,逾期不按评审意见修改确认,且未提供相关依据和理由的,采购计划退回采购办,依照下列规定处理:凡是财政性资金项目(除重点和急需外)取消采购计划,建议收回资金由财政统筹安排用于急需项目;凡是自筹资金项目本年度取消采购计划。

(三)各级集中采购代理机构负责本级各类采购需求编制公示模板和采购文件标准格式模板的编制、更新维护工作,并承担受理供应商对其提出的质疑和答复。采购代理机构在受理委托采购项目时,要将需求公示材料一并作为委托依据,并将需求公示材料作为采购档案材料保存,无需求公示材料的项目应拒绝接受委托。

(四)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需求编制和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发现需求编制和采购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及时纠正和处理。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可根据通知要求,制定本级需求编制与公示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7年7月21日